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郭至誠 被告 吳劍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85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周佑倫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