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弘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弘杰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里○○鄰○○○街○弄○○號。
理由
一、被告陳弘杰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自民國107年11月1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已於107年12月25日宣判,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2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里○○鄰○○○街○弄○○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