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債權人 陳長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郁茹豪楹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或『借款關係』請求?
二、承一,如台端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①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②請釋明請求年息18%之依據為何?(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三、承一,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①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②請釋明請求新台幣77,250元及360,000元,分別自104年8月16日、104年8月1日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請提出兩造約定104年8月15日、104年7月30日為清償期限之證明文件。
③請求年息18%之依據為何?(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四、債務人豪楹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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