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號上訴人天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敬展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軍陸戰隊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