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建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膺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永發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邱超偉 律師 施志鴻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吳威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鄭月霞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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