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 劉阿義
劉新富 劉來富 劉大誠 劉源豊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被告 許暖 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被告 許源傳 訴訟代理人 許秀雲 被告 許新權
許新輝 許山論 訴訟代理人 許清瑜 被告 許山龍
許清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3日上午9點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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