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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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陳錫欽
被   告  林雪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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