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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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依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279號,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申言之,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均予沒收,係採義務沒收。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程依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052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1年5月1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而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長袖上衣1件,經鑑定為仿冒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商標法第83條(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該條規定移列為同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程依文於99年11月至25日前某日,以新臺幣(下同)15
0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士購買附表所示仿冒「CHANEL」長袖上衣1件後,即於99年11月25日上午10時14分許,在其位在桃園縣○○鄉○○路○○○巷○○弄○○號住處內,上網刊登販賣上開長袖上衣1件之訊息,而以15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購買,嗣於99年11月28日,警員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前揭商品訊息,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規定,惟犯後坦承犯行,而於100年4月2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90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上開緩起訴處分於101年5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0年度保管字第2451號
,扣押物品清單見偵查卷第43頁),除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偵查卷第47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係仿冒「CHANEL」商標之商品,有薈萃商標協會台灣聯絡處100年1月24日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紙附卷可佐(見偵查卷第28頁至第29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供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附表:
┌─────┬───────────┬────────────┐│商標名稱│商標權人│侵害商標物│├─────┼───────────┼────────────┤│CHANEL│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仿冒「CHANEL」商標之長袖│││司(CHANELSARL)│上衣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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