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榮然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2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許榮然被訴詐欺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許榮然基於幫助他人不法所有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0年7月17日將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門號0000000000號及另一支臺灣大哥大電信公司之不詳門號,以新台幣(下同)4000餘元之代價,在桃園縣某公園,出售予綽號「 小陳 」之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使用。嗣該「小陳」之成年男子取得前開門號後,即與其所屬犯罪集團成員綽號「 阿豹 」之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下稱「阿豹」)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阿豹」將上開0000000000號手機交給 陳浚紳 (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使用,復於同年月27日下午3時30分許,陳浚紳接獲「阿豹」電話後,隨即依指示搭車前往桃園縣○○鎮○○路與中山路口,另由「阿豹」所屬詐騙集團之成員於同日下午2時20分許,打電話予 賴玉燭 ,以「 陳哥 」自居,佯稱其女因擔任保證人之故,遭債權人毆打成傷,已送至醫院掛急診,須拿出50萬元和解,致賴玉燭信以為真,並即暗示親友報警,並持續與詐騙集團成員周旋,終以10萬元達成協議,賴玉燭隨後前往銀行領取現金,恰警員到場表示已尋獲其女,賴玉燭遂與警察配合,仍依對方要求趕○○○鎮○○路與中山路路口,嗣於同日下午4時許,陳浚紳上前向賴玉燭收款時,為警當場查獲而未遂,並扣得上揭門號使用之手機1支及SIM卡1張。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3項之幫助詐欺罪嫌。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許榮然已於101年1月21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爰依上開法條,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涂光慧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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