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調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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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張首香
       張世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世良 間就請求給付租金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及補正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與爭
議情形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之聲明,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同法第40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復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如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與相對人之爭議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吳雪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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