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46號
原   告  鄭筠潔
       黃麟翔
       張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昱佑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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