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丁○○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包梅真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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