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秩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桃秩字第209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
98年6月6日德警分刑秩字第09830206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陸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4月24日。
(二)地點: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7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迷幻物品之第三級毒品K
      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移送人經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K他命陽
性反應,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檢體紀錄表、臺灣
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
可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另本件查獲當時雖有扣
得疑似第三級毒品K他命之物24小包(含袋毛重14.4公克)
,惟本院遍觀移送機關所附卷內全部資料,並無任何鑑定報
告顯示該扣案物確為第三級毒品K他命,爰不予沒入,附此
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楊文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