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666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陳慧錚 律師
蘇勝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所簽發如本院九十
七年度司票字第一六九七號民事裁定所示票據號碼○○四五二七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陸拾萬元之本票壹張,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
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並不相識,亦從無金錢往來,被告持有原告於民
國97年9月30日簽發票據號碼004527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下同)60萬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10月1日之本票(下稱系
爭本票)1張,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票字第1697號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確定在案,惟原告前曾遭被告脅迫簽發總金額共21
0萬之本票,系爭本票為其中之一,原告既因受脅迫而簽發
系爭本票,被告自不得對原告主張票據上之權利,爰依法提
起本件訴訟。故聲明求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97年9月30
日簽發票據號碼004527號,票面金額6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
在。
㈡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⒈原告於97年8月26日下午7時30分,自二崙村的廟裡拜拜完後
返家,看到家門口有很多人,原告之姪子甲○○被人押在車
子上,押的人並不認識,原告上前問有何事情,當時甲○○
被押在桌子上,他們就逼原告簽本票,總共簽210萬元的本
票,當時沒有其他人看到,被告有在場,押的人是另外二個
人,被告並沒有參與押人,原告是隔天去報案的。
⒉當時有人抓著原告的手,那些人與甲○○在談,是以客家話
講的,因為他們之間的債務關係原告不曉得,所以他們之間
的談話內容原告並不清楚,簽完本票後將本票直接拿給被告
本人,除了簽名外還有拿印章蓋。票面簽名、日期、金額都
是原告所寫,旁邊有人說如何寫,原告就照著寫,當時那些
人用很兇的口氣說「趕快簽」,並沒有人押著原告,原告因
怕那些人會對甲○○怎樣,所以就簽了。原告是坐著簽,開
始簽的時候有人牽著手去簽,之後就沒有人拉手,當時確實
是有七、八個人圍在場。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本票係原告自己簽發並交付被告收執,原告即應依系爭
本票文意所載,負票據責任,而被告既依法受讓系爭本票,
即得享有系爭本票之票據權利,被告否認有脅迫原告開立系
爭本票之情事,系爭本票係在和平狀態下,原告所自願簽立
並交付被告,原告如欲主張被告取得系爭本票係出於惡意或
詐欺等情事,自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原告起訴狀所述僅係
原告之片面之詞,自不足作為證明被告有無脅迫原告簽立系
爭本票之證據等語置辯。故聲明求為:原告之訴駁回。
㈡原告當場簽發本票親手交給被告,當時在場的人並非被告通
知或帶過去的,係因甲○○在當地風評不好,當地人看到才
主動到現場的。
㈢證人甲○○之證詞除與事實不符外,更無從證明原告係在恐
懼下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予被告:
⒈甲○○自承當時已有報案,亦有員警到場,若證人確有身體
生命財產等受到威脅之情事,依常理應當場告知警員,而證
人卻稱「員警有來,當時叫我名字我沒有聽到,警員就走」
,可見證人根本未向該警員陳述有受到威脅之情事,則其所
生心生恐懼之事即與事實不符。
⒉甲○○之證詞亦無從證明在場之人有何種強暴脅迫之情事,
且該等在場之人亦無攜帶器械之情,則甲○○稱其叔叔因此
而心生恐懼,當然與事實不符。又甲○○係原告之侄,亦自
承積欠被告213萬元款項,其證詞必係偏袒其叔,為解免其
債務而為,故證人證述內容實難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⒊甲○○自承積欠被告213萬元債務,而原告所簽發之本票總
額為210萬元,此間有3萬元差距,而且各該本票到期日亦不
一致,可知原告與被告係分別就金額、到期日部分經過長時
間、和平之磋商後,才簽立包括系爭本票共11張本票,並無
強暴脅迫之情事。
㈣由證人丁○○、戊○○、 李錦誠 之證述內容,可明確得知原
告於簽發系爭本票時係在和平之狀態下所簽發,並無受到任
何強暴脅迫之情事。
㈤證人丙○○之證言與事實不符:
⒈原告為丙○○之姪兒,則其證言顯係偏袒原告而為,已先有
不可信之情事。
⒉證人又稱「在家裡有看到簽本票的時候有人押著乙○○,看
到有一個人抓著乙○○的手簽本票,簽本票的時間僅簽一下
子而已,約二分鐘。沒有看到簽幾張本票,有二個人押著乙
○○,一邊站一個人,有一邊的人抓著乙○○的手,另一個
沒有」云云。惟查系爭本票有11張之多,區區二分鐘應無可
能簽完全部11張本票;且觀諸系爭本票上原告之字跡整齊一
致,並無類似一般人恐懼時下筆歪斜、筆劃橫豎抖動之情形
,亦無人強拉原告簽發本票之可能,足見證人所言不實,委
無可採。
三、按本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由發票人所作成,應由執票人
負證明之責,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依非訟事件法第10
1條第1項規定,對執票人提起確認本票係偽造或本票債權不
存在之訴,應由執票人就本票為真正,先負舉證責任,有最
高法院65年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按票據行為
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如
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受脅迫、詐欺時
,則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有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15
40號判例可參。本件原告自承認系爭本票確係其簽發,惟主
張係遭脅迫而簽發本票,依前揭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自應由
原告就其簽發系爭本票係遭強暴脅迫一節負舉證之責。經查
:
㈠證人甲○○證稱:「⒈我確實有欠被告213萬元,當天簽
的是210萬的票。⒉97年8月26日下午3時40分,我要出門
前,發現有3、4個陌生人在場,我打給我朋友,當時員警
有來,當時叫我名字我沒有聽到,員警就走了,7點多的
時候,有三個人叫我不要動,10幾分鐘陸續來了10幾輛車
,當時有人喊把我帶上車,有一個100多公斤的人把我帶
上車,這時候乙○○到場,說不要將我押上車,有什麼事
情好好講,因為對方怕以後找不到我,所以對方希望找一
個不會離開這個家的人出來簽本票,我叔叔因為當時人很
多,恐懼我被押走,就開了60萬元的本票1張、15萬元本
票10張。⒊(談完時候你有無請你叔叔簽本票?)當時我
有問我叔叔是否可以簽本票,因為我要簽他們也不可能收
,因為他們人比較多,當時我也沒有可考慮的,他們希望
我們家有一個出來簽,但是當時只有我叔叔及奶奶在場,
他們只同意由我叔叔簽本票」等語。
㈡證人李錦誠證稱:「有看到兩造簽發本票之事。我當時要
去我堂弟乙○○家泡茶,我每天都會過去,晚上七點多的
時候,我去的時候他們已經在簽本票了,至於前面發生的
事情,我沒有看到,當時我聽到有一個人用台語說趕快簽
,很凶悍的樣子,本票是在乙○○家裡簽的,有人擋住我
說不要進去,我就不敢進去了,我探頭進去時有看到在桌
上簽的,當時我並沒有看到有人押住他,當時約有七、八
個人在現場,我都不認識」等語。
㈢證人丙○○證稱:「⒈有看到兩造簽發本票之事。我家在
乙○○家的隔壁(三合院),晚上六、七點的時候,我看
到乙○○請己○○他們到裡面坐,不要在外面吵吵鬧鬧,
己○○那些人就趕我們不讓我們進去看,之後我就在我家
裡看到被告那些人抓著乙○○的姪子甲○○,乙○○說有
什麼事情到家裡面談,我在我家有看到簽本票的時候有人
押著乙○○,看到有一個人抓著乙○○的手簽本票。⒉(
簽本票的時間多久?)簽一下子而已,約二分鐘。(有看
到幾張本票嗎?)我沒有看到簽幾張。(有幾個人押著乙
○○?)有二個人,一邊站一個人,有一邊的人抓著乙○
○的手,另一個人沒有。(那些人到乙○○家裡的時候,
有無人抓著甲○○或乙○○?)沒有。(那些人進入乙○
○家裡到簽發本票的時間約有多久?)約一個小時。(簽
發本票之前在乙○○家裡做什麼?)在那裡講話,當時那
些人堅持要我走,因為那是我家,所以我也沒有走開。(
在房子外面有無抓住甲○○?)有,有二個人抓住甲○○
的手,不讓他離開。(那些人有無帶武器?)有帶棍子,
但沒有拿棍子進到裡面。(拿棍子的那些人有做什麼?)
在外面的時候,我有看到拿棍子的人要押甲○○,乙○○
就說有事情到裡面談」等語。
㈣證人丁○○證稱:「雙方簽定本票時有在場,約5點多,
我從朋友處泡茶回來,看到多人圍在場,因為己○○這邊
的人我有認識的,我就問發生何事,說甲○○欠他錢2年
了都沒有還,說有拿本票去告,法院判決也不理,人也跑
走。當時己○○雖要請甲○○到派出所講,看票如何處理
,結果甲○○也不去派出所,乙○○和村莊的人都沒有辦
法解決,我看到兩個人手牽著,將甲○○圍在車門旁邊,
因為當時甲○○要離開,乙○○拜託我說不要到派出所,
而在這裡也會妨礙交通,所以我就說到乙○○家裡談,我
也有進去,我建議大家要好好解決,後來雙方都同意分期
償還,因為怕甲○○跑掉,所以己○○希望給他一個擔保
,甲○○就問他叔叔乙○○有無辦法處理,甲○○就說以
他叔叔名義開本票可不可以,己○○和他叔叔都說可以,
就簽本票了,我有說尾數不要算,簽發的金額約200萬,
第一個月還60萬,以後每月15萬,我確實有看到乙○○親
自簽的,所有人都是坐著談,當時沒有人將甲○○抓住,
也沒有人逼乙○○簽,乙○○簽完還有交給我,問我說可
以嗎,我拿過來看第一張,我就拿給己○○,己○○發現
有一張日期錯了,還請乙○○改過,改完後就拿給己○○
,己○○拿過手後雙方認為可以,我就走了。當天來了一
輛車,約有三、四個人,我有認識戊○○,己○○我有看
過但我不認識他,己○○說甲○○回到村莊,不是我通知
的」等語。
㈤證人戊○○證稱:「雙方簽發本票時我有在現場,因為我
是己○○的朋友,是我自己過去的。因為他們之間有債務
問題,村裡叫「 阿光 」的打電話叫我過去,說 李兆仁 回村
裡,我就電話聯絡己○○,當時因為甲○○要走,我們要
請他到派出所談,因為他有報警,他堅持不要去,旁邊他
叔叔說有事情到家裡好好講,後來就到家裡面談,我有跟
著進去,是他叔叔請我及己○○進去談,大家都是平和的
進去,沒有人有被押著的情形,大家坐著談錢要如何還,
因為講客家話,我也聽不懂,甲○○的叔叔有坐在椅子上
簽,也有到裡面簽,因為要拿印章,都是乙○○自己簽,
印章也是他自己蓋的,簽完後就將票交給己○○,至於之
間的細節我就不是很清楚了,當天來多少人、幾輛車我不
知道。到裡面約六、七個人在談,丁○○我認識,在談的
時候丁○○有說你每月還多少自己決定,丁○○是有居間
幫忙談,在家裡談的過程約半個小時」等語。
四、上開證人之證詞互有不同,亦分對原告、被告有利與不利,
被告固否認現場之六、七人並非其通知或偕同前往,惟就上
開各證人所述,現場確有數人在場,且多數係被告之友人,
而原告與甲○○係弱勢之一方,衡諸情常,債權人要求債務
人還債,本屬正常,惟如偕同多人加以言語上之威嚇,即易
令債務人心生恐懼之感。且被告之債務人係甲○○(金額係
213萬元),原告對被告並未負有債務,如無特殊之原因,
原告亦無承擔債務之理,被告本應依循正當法律途徑向甲○
○求償,卻捨此不為,在上開情形下要求原告開立本票,亦
非常態。本院認為,上開各證人所述固有所異,惟證人丙○
○證稱:「有看到兩造簽發本票之事。我家在乙○○家的隔
壁(三合院),晚上六、七點的時候,我看到乙○○請己○
○他們到裡面坐,不要在外面吵吵鬧鬧,己○○那些人就趕
我們不讓我們進去看,之後我就在我家裡看到被告那些人抓
著乙○○的姪子甲○○,乙○○說有什麼事情到家裡面談,
我在我家有看到簽本票的時候有人押著乙○○,看到有一個
人抓著乙○○的手簽本票。⒉(簽本票的時間多久?)簽一
下子而已,約二分鐘。(有看到幾張本票嗎?)我沒有看到
簽幾張。(有幾個人押著乙○○?)有二個人,一邊站一個
人,有一邊的人抓著乙○○的手,另一個人沒有。(那些人
到乙○○家裡的時候,有無人抓著甲○○或乙○○?)沒有
。(那些人進入乙○○家裡到簽發本票的時間約有多久?)
約一個小時。(簽發本票之前在乙○○家裡做什麼?)在那
裡講話,當時那些人堅持要我走,因為那是我家,所以我也
沒有走開。(在房子外面有無抓住甲○○?)有,有二個人
抓住甲○○的手,不讓他離開。(那些人有無帶武器?)有
帶棍子,但沒有拿棍子進到裡面。(拿棍子的那些人有做什
麼?)在外面的時候,我有看到拿棍子的人要押甲○○,乙
○○就說有事情到裡面談」等語。其證述核與證人甲○○及
原告所陳相符,且就現場之情況判斷亦較可採。
五、按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受「脅迫」
、詐欺時,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有最高法院64年台上
字第1540號判例可參。此所謂脅迫,祇須所用之手段係不正
之方法,令人心生畏懼,而達其目標時,即足當之。本件被
告之債務人係甲○○,被告要求債務人還債,本屬正常,惟
如偕同多人加以言語上之威嚇,即易令債務人心生恐懼之感
。且原告對被告並未負有債務,如無特殊之原因,原告亦無
承擔債務之理,被告本應依循正當法律途徑向甲○○求償,
卻捨此不為,在上開情形下要求原告開立本票,現場有多人
在場,多數為被告之友人,有出言威嚇,亦有攜棍棒者,此
種情形已容易使人心生畏懼,原告在此種情形之下,迫於無
奈簽立本票,客觀上已屬遭脅迫而簽發本票,被告自不得對
原告主張票據上之權利。從而,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持有系爭
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