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調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健行店間損害賠
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全虹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中壢健行店」之正確分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檢附該分公司最新設立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
,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得裁定駁回之;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3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狀上所載相對人之名稱、姓名或居住所未明
,亦未表明法定代理人以示合法代理,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