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173號
原   告 歐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毫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2,823元,應繳裁
   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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