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字第171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樓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台北縣專勤隊
            收容中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年
6月25日北縣警中一刑秩字第09800324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6月18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中和市○○路○○號5樓皇都旅館502房。
(四)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關係人 林敏樺 、渡邊得之於警訊中之陳述。
(二)已使用過之保險套1枚扣案可稽。
(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各1件、現場照
片7張影本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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