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91號上訴人即原告 繆宥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彤暘 、 盧曉鈞 因102年度訴字第219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