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陳淑卿 被告 張英傑
張瑛慧 陳智豪 陳志遇 江冠達 吳坤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66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本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661號判決書附件編號1584、1687至169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