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馮憶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玖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馮憶敏於民國105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1,288萬元,其中1,278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5年02月01日至135年02月01日屆滿,10萬元借期起於民國105年02月01日至115年02月01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83%。另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以及依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四條約定,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
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貸自起25~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二)且於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二十五條約定,債務人應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為止,每年應為提供抵押之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債權人要求之其他保險,其保險費由債務人、抵押人連帶負擔,所有保險單正本及保費收據應交債權人收執,如債務人或抵押人怠於辦理投保或續保時,債權人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債務人、抵押人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債權人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債務人借款金額,並按本約約定利率計息。今債務人怠於投保住宅綜合保險,債權人依約已於107年03月12日代為墊付保險期間自107年02月01日起至108年02月01日止之住宅綜合保險保費2,149元。
(三)債務人馮憶敏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7年02月01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馮憶敏一次清償本金12,850,712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遲延利息以及代墊付之住宅綜合保險保費2,149元及提前清償違約金64,098元。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馮憶敏│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9%│││127692││2月01日起│3月01日止││││10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2.28%│││││3月02日起│2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2月02日起│││├──┼───┼─────┼──────┼──────┼───────┤│002│新臺幣│馮憶敏│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1.9%│││81502││2月01日起│3月01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1│年息2.28%│││││3月02日起│2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2月02日起│││├──┼───┼─────┼──────┼──────┼───────┤│003│新臺幣│馮憶敏│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64098││2月01日起│││││元│││││├──┼───┼─────┼──────┼──────┼───────┤│004│新臺幣│馮憶敏│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2149元││2月01日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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