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范秀香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被告 李榮元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佔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於本案移送民事庭後之民國106年3月22日另為訴之追加請求新臺幣130,530元之賠償,依原告追加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