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1號聲請人 王麗華
陳顯忠
號3樓(戶)共同送達代收人 方正彬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提起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聲請狀前來,惟聲請人等與 陳顯堂 共同具狀,聲請訴訟救助之聲請狀上當事人欄列有聲請人陳顯堂、王麗華、陳顯忠3人,簽名欄僅有陳顯堂1人蓋章,未見聲請人等簽名或簽章,自無從知悉聲請人等是否有聲請訴訟救助之真意。爰命聲請人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前來本院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認無聲請之意,本院將不為任何處理。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