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再抗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18號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書賓 等2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1年度抗字第89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