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20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鍾慶騰選任辯護人黃勝文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賴柏宏 選任辯護人 洪士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裕達 選任辯護人 鄭崇文 律師被告 蕭宗旗 選任辯護人 邱一峰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1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肆、無罪部分第四(七)點第七行末四字「應予駁回」之記載為誤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肆、無罪部分第四(七)點第七行末四字「應予駁回」之記載為贅載,應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遲中慧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