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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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朱南平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被告 朱大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捌萬玖仟零柒拾叁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屬附帶請求,
故不另計)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⒈臺北市○○區○○段1小段90地號:
164467元(101年期公告現值)×1018平方公尺×1612/40000(兩造之權利範圍)=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
⒉臺北市○○區○○段1小段900建號建物:
101年度房屋課稅現值=298000元。⒊臺北市○○區○○段1小段1000建號建物:
因屬內湖路2段316號等共同使用部分,已分攤至各該建物,故不另計。
⒋綜上,本項價額為0000000元。
(0000000+298000)×1/4(原告之權利範圍)=0000000㈡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
0000000元×1/4(原告之權利範圍)=0000000元㈢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