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育棋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育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育棋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並經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八0八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一年十月十二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戴育棋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九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其不服,乃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八0八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並於九十八年十月六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0一年十月十二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一六六二四一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八0八號判決書各一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