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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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183號

聲請人 辛進智

代理人 俞茹軒

相對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程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固定有明文。惟查,聲請人前雖就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97號),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然該事件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調解成立,且聲請人亦已繳納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是本件已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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