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78號
原 告 宛敬瑤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
被 告 國軍退徐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張明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院
會彰化農場所管理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如
民事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之面積280平方公尺(詳細面積
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之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又上開土地
之公告土地現值現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20元等
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核定為257,600元(計算式:280ㄨ920=257,60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告法定代理人張明洵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