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張依雯
被   告  王偉達
上列被告因被訴毀損案件(本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7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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