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9年度花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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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211號
原 告 李蓮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蓮縣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81,76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後,尚應補繳
3,19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