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紀秀
被 告 郭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1元(使用土地
面積0.63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2,500元/平方公尺=800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