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碳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時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廷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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