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補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甲○○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丁○○
        戊○○
        己○○
一、右原告等二人與被告丙○○等四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陸仟陸佰伍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
  三條第一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程序規定之適用,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書記官 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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