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6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六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一0四二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
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陸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補充如下:
(一)被告甲○○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為警查獲時,並扣得大麻一包(驗餘淨重零點
三六公克)。
(二)扣案之大麻一包(驗餘淨重零點三六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梁哲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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