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一八三六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
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
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