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小字第184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鳳小字第一八四八號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彭櫻子
  被   告  林孟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零肆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業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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