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