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補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柯彩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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