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秩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潮秩易字第65號
聲請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潮秩
字第166號裁定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易以拘留叁日。
理由
一、按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
拘留,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
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易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裁處罰鍰3,000元確定,並通知應於執行通知單送
達之日即民國98年12月11日起10日內繳納,惟被處罰人逾期
迄未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
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裁定書、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等件
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
額3,000元,應以900元折算1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是被處罰人應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3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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