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保險簡字第2號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秋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8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3
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