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5日簽
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5,010元,約定遲延利息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詎於
所示之到期日向發票人提示竟未獲付款,尚欠票面餘額27,2
30元,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
。
三、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為證,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