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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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三О號
自訴人丁○○被告乙○○
丙○○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宋凰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