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貳拾陸萬柒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韓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韓光實業公司)邀同被告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韓光實業公司僅攤還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部分本金,即拒不再繳納,尚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迄未償還,履經催告,均置之不理,被告丁○○、戊○○○為被告韓光實業公司右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對前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右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台灣銀行安平分行放款保證明細登錄卡、撥貸放出登錄單各五件、還款紀錄電腦查詢單七件、存入憑條四件授信約定書、利率表三張、放款適用利率核計表一件為證,經核右開證據資料上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清償日期等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丁○○、戊○○○為被告韓光實業公司右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對其右揭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七百二十六萬七千二百二十八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附表二~F0~T48┌─┬────────┬─────────┬───────────────────────┤│編│借款期間及金額│清償方法、約定利率│履行情形及違約金計算方││號│(新台幣)││式│├─┼────────┼─────────┼───────────────────────┤│一│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按月於每月二十三日│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月二十三日至九十│支付本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一年十一月二十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按原告基│本件被告只繳部分本金及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一百一十萬元│本放款利率加碼計算│之利息,逾期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訂約滿六個月,按│六點七九,加碼計算後,本件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當時基本放款利率加│七點五四。││││碼細則加三碼計算。││├─┼────────┼─────────┼───────────────────────┤│二│民國八十五年六月│按月於每月十二日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十二日至九十月六│付本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十二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到期,利息按原告基││││借款一百三十萬元│本放款利率加碼計算│本件只繳部分本金及至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止之利息││││,訂約滿六個月,按│,逾期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九││││當時基本放款利率加│,加碼計算後,本件遲延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碼細則加三碼計算。│點五四。│├─┼────────┼─────────┼───────────────────────┤│三│民國八十六年七月│按月於每月二十三日│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三日至九十三年七│支付本息。│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月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一期未付,視為全部││││二百六十四萬元│到期,利息按日台灣│本件被告只繳部分本金及至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止之││││中小企業銀行基本放│利息,逾期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為││││款利率減百分之二點│年息百分之八點二六三,減碼計算後,本件利息利率││││一五計算,並機動調│為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一三。││││整。││├─┼────────┼─────────┼───────────────────────┤│四│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按月於每月三日還款│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至九十一年一月三│。│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到期。利息按郵政儲││││借款四百萬元│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本件只繳息至九十年十二月二日,逾期時,郵匯局二││││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率百分之三,加碼計算後,││││碼百分之一點一五計│,本件遲延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五。││││算。││├─┼────────┼─────────┼───────────────────────┤│五│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按月於每月四日還款│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日至九十五年一月│。│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四日止│一期未付,視為全部│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到期。利息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二年期定期│本件只繳部分本金及九十年十二月三日,逾期時,郵│││借款二百二十萬元│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匯局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為率百分之三,加碼計││││碼百分之一點四計算│算後,本件遲延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點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