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О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乙○○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強制戒治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嗣乙○○復基於概括犯意,自九十年一月四日之後某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七日止,連續在臺南市太平橋堤岸旁等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為警於九十年十一月十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號「廣護宮」前,經警盤查,並扣得乙○○所丟棄之注射針筒二支。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死亡,此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甲○玲清字第0九一00一八三六六號函及該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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