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壹佰柒拾伍元,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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