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柯權峰 債務人 柯媛齡
一、債務人柯媛齡、柯權峰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權峰於就讀佛光大學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柯媛齡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筆,金額總計新臺幣5360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或因故退學或休學而未繼續就學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柯權峰本息繳至民國99年4月20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9164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柯媛齡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柯媛齡、柯│自民國99年4│至民國99年10│年息百分之一點│││49164│權峰│月21日起│月26日止│五五│││元│├──────┼──────┼───────┤││││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月27日起││六一│└──┴───┴─────┴──────┴──────┴───────┘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柯媛齡、柯│自民國99年5│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9164│權峰│月22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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