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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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告乙○○
樓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簡泰正 律師被告甲○○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賴志凱 律師
邱群傑 律師 許卓敏 律師上列被告丙○○、乙○○、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