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25歲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並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經傳喚未到,具保人亦未督促或偕同被告到案,並經拘提未果,顯然被告應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9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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