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3145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簡泰正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舒正本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被告乙○○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3樓」,應更正為「被告乙○○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10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記載之「被告乙○○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3樓」,係繕打錯誤,應更正為「被告乙○○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店市○○路○○○巷○○弄○○號10樓」,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陳國文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