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聲請人甲○○
巷8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書棼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書,並請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其原因。
二、聲請人應說明配偶之工作情形,並提出配偶之在職及薪資證明、96年度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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