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繼承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甲○○被告丙○○
54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19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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